重庆市购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、贷款主体 正常缴纳公积金,在当地城市购买有使用权的职工家庭。 二、申请资格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,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标准: (一)办理贷款前6个月(含)或以上按时支付公积金,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支付; (二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固定经济收入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向; (三)个人征信报告状况良好,符合中央贷款要求。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贷款或信用卡近年来持续贷款逾期3(含3)贷款逾期约6(含6),贷款选择贷款还款方式、贷款本息或贷款利息90天(含)、贷款或信用卡系统状态逾期、公积金收款、贷款、贷款管理贷款严重不诚实行为,以及其他方式确认严重不诚实行为,正常情况下不通过贷款审核; (四)本市城区购买商品房的个人行为,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确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; (五)允许使用购买的房屋作为贷款质押担保; (六)已按规定支付购房第一期购房款; (七)共同申请人夫妻无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; (八)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三、申请要素 (一)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、共有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和户籍簿; (二)共同申请人和共有人的未婚证明,包括结婚证、离婚证、离婚协议(已备案)、离婚判决、单身声明等。 (三)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收入证明。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允许根据其公积金的月支付金额计算其月收入,不再颁发个人收入证明。个人收入证明应当加盖公章或者人力资源部印章,个人收入证明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,还应当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; (四)《重庆市商品房合同》合法备案; (五)首付凭证(房屋销售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)已缴纳不少于购房总价20%的自筹资金。; (六)贷款人偿还贷款账户,该账户必须提供金融机构所属的贷款申请账户;